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教师行为规范,增强工作责任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