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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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教师法》,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教师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 市、区人民政...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教师行为规范...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取...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 教师...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用制度。教师的聘用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与教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教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必要条件。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到本市从事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择优录用。经录用拒不从事教育 教学工...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鼓励应届非师范类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竞争到本市中小学任教。鼓励非教育系统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聘...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鼓励中学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师范院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市人民政府对师范类学生给予适当...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实行试用期培训制度,未参加试用期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能转正定职。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教育人才的培训和教育人才供需信息的收集、贮存、交流,进行教育人才智...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教师可以在教育系统内部流动,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基础薄弱学校任教。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教师申请调离教育系统,必须在教育系统服务六年以上,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教育系统服务未满...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教师工资收入应当比本市的相当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百分之十。 在职教师的教龄津贴在国家规定标...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教师住房面积标准比照本市国家公务员 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对教师(含离退休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学校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支持。农村学校建设教师住房,所在的区、...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教师申请调离(含自动离职、辞职)或者被解聘离开教育系统的,已购统建房、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医疗保险与本市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二至三年为教师进行一次身体...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教龄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教师,符合法定条件退休的,其退休金补助费按照本人退休时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从教荣誉证书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可凭证件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科技...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并给...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教师的待...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