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