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教师法》,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