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教师法》,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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