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教师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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