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