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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