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鼓励中学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师范院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市人民政府对师范类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贴,设立师范类学生专项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