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鼓励应届非师范类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竞争到本市中小学任教。鼓励非教育系统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聘到本市中小学任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