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鼓励应届非师范类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竞争到本市中小学任教。鼓励非教育系统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聘到本市中小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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