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教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必要条件。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创造条件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