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到本市从事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择优录用。经录用拒不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追回教育培养费;未被录用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