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到本市从事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择优录用。经录用拒不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追回教育培养费;未被录用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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