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教育人才的培训和教育人才供需信息的收集、贮存、交流,进行教育人才智力开发,为本市教育人才流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