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教师可以在教育系统内部流动,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基础薄弱学校任教。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