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学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