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教师住房面积标准比照本市国家公务员 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对教师(含离退休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适当放宽申购条件,保证教师优先申购,并按照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百分之八十给予优惠;夫妻双方是教师的,其购房价格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百分之七十给予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