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教师工资收入应当比本市的相当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百分之十。 在职教师的教龄津贴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