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教师申请调离教育系统,必须在教育系统服务六年以上,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教育系统服务未满六年的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擅自离开教师岗位的,以自动离职处理,追回教育培养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