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教师申请调离(含自动离职、辞职)或者被解聘离开教育系统的,已购统建房、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购房当年价格补付购房的优惠部分价款;租住教育系统自管房的,应予退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