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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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教师申请调离(含自动离职、辞职)或者被解聘离开教育系统的,已购统建房、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购房当年价格补付购房的优惠部分价款;租住教育系统自管房的,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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