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医疗保险与本市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二至三年为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检查经费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大中专院校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小学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生病住院可以安排住两人间病房,按照普通病房计费。 建立教师疗养中心,组织教师进行疗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