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教龄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教师,符合法定条件退休的,其退休金补助费按照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并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终身教育荣誉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