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奖励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鼓励和支持设立教师奖励基金。教师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