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教师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除教师职务聘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