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