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 教师对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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