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返还投标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