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