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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