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五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重要系统、核心数据容灾备份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