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五十八条 在商业、文体、交通、旅游等公共场所及商务楼宇等区域,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取得个人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