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提供给非特定旅游者休息、住宿的公寓、别墅,应当参照饭店业的管理办法,接受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