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提供给非特定旅游者休息、住宿的公寓、别墅,应当参照饭店业的管理办法,接受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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