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经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者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