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带胸卡,按照接待计划和导游服务国家质量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履行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