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对其经营的主要旅游线路,在对外促销报价时应当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旅游线路的参考价格,并对不正当定价进行公布和监督。 禁止旅行社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进行招徕和竞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