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导游服务、旅游咨询业务的,必须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并经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或者导游服务机构委派,任何人不得从事有偿导游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