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