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采用付给司机、导游等人员介绍费的方式招徕客源。 禁止旅游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