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旅行社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的其他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