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饭店聘请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或者饭店下属的餐厅、娱乐场所等部门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租赁、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有旅游服务质量的保证条款,并将合同等相关资料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