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