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区河湖长办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担任河湖监督员,对河湖治理与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应当用于市、区总河湖长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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