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 市、区总河湖长适时听取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总河湖长履职情况的报告。 各级河湖长每年听取责任河湖治理与保护相关的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以及责任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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