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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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市、区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湖长制有效实施,加强河湖治理与保护,健全河湖治理与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遵循有关法律...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流域最高层级河湖长对相应河湖的治理与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的治理与保护负直接责任。 ...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湖长制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在相应河湖...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镇(街)河湖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 (二)配合上级河湖长、河湖长...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责任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部门联动、公...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市、区、镇(街)三级设立河湖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湖长办),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承担河湖长制具体工...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与保护投入机制,保障河湖治理与保护资金以及河湖长制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市政园...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湖治理与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 报...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组织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编制河湖治理与保护管理事项清单,明确管理、执法责任和要求。 ...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河湖治理与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和智库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出资、捐...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区河湖长办根据所辖河湖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聘河湖专管员,配备相应的安全...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实施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应当根据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积极...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每年3月30日为“厦门市河湖长日”,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相关宣传、纪念、庆祝、表扬、奖励等活动。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市、区总河湖长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河湖长会议,部署河湖长制工作,研究决定所辖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重大...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总河湖长。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湖长,协助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与保护重大问题会商制度,组织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对专门性、突发性以及...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质、水量以及左右岸的水污...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河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区河湖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河湖治理与保护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湖长办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办接到涉及河湖治理与保护问题的投...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对下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以及下级河湖长、河湖长办...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河湖长办应当建立河湖治理与保护相关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服务河湖长制的...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涉河涉水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河湖治理与保护工...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 市、区总河湖长适时听取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河湖长制考核制度。 市、区总河湖长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的情况进行考...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区河湖长办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担任河湖监督员,对河湖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市、区总河湖长可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下一级总河湖长、本级河湖长、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主要...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