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与保护投入机制,保障河湖治理与保护资金以及河湖长制工作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