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与保护投入机制,保障河湖治理与保护资金以及河湖长制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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