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市、区、镇(街)三级设立河湖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湖长办),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承担河湖长制具体工作。 各级河湖长办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总河湖长、本级河湖长决策事项拟定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督促协调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三)承办河湖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建立一河(湖)一档; (五)协助本级河湖长做好河湖巡查等日常工作;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