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镇(街)河湖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 (二)配合上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开展责任河湖的问题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三)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养护;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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