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责任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系统治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强化河湖水生态环境源头治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河湖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河湖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河湖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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