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湖长制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监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河湖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