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流域最高层级河湖长对相应河湖的治理与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的治理与保护负直接责任。 市、区河湖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级总河湖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治理与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下级相应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三)明确责任河湖跨行政区域的治理与保护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四)审定、组织实施责任河湖的一河(湖)一策方案; (五)按照规定频次巡查责任河湖;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