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湖治理与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开展河湖治理与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