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河湖治理与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和智库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河湖治理与保护以及社会监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河湖治理与保护作出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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