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组织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编制河湖治理与保护管理事项清单,明确管理、执法责任和要求。 前款规定的成员单位管理事项已纳入本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的,按照本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